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京丰市监处罚〔2024〕4729号
行政相对人名称:北京同标认证有限公司
行政相对人类别:法人及非法人组织
违法行为类型:
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》(2020年修订版)第七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(2023年)》第九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(2023年)》第二十一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(2023年)》第二十六条;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》(2020年修订版)第十六条
违法事实:
一、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0日给无锡佑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服务认证证书(证书编号:60722FW10605R0S),证书范围:“专业保洁、清洗服务(公共场所的清扫、保洁、生活垃圾分类)的售后服务”,认证依据:《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》(GB/T27922-2011)。当事人于2020年02月10日获得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资格,获批认证类别及认证领域:管理体系认证(质量管理体系、环境管理体系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)、服务认证(03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)。当事人未取得服务认证(19污水和垃圾处置、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)认证领域的批准资格,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。江苏鼎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、兴化市东方河道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等2家服务认证也存在同样问题。说明: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2年第28号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“证照分离”改革的公告》服务认证采用了GB/T 7635.2-2002标准分类目录。服务认证领域目录“03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”,根据GB/T 7635.2-2002标准中“61 零售业服务”、“62 批发业服务”指的是对有形产品的服务。服务认证领域目录 “19污水和垃圾处置、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”,根据GB/T 7635.2-2002标准中“污水和垃圾处置、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”认证对应的94310清扫和清除积雪服务、94390其他公共卫生服务、94900其他未另归类的环境保护服务。上述服务认证范围中的产品“专业保洁、清洗服务(公共场所的清扫、保洁、生活垃圾分类)”本身就是服务,不是有形产品,且企业的营业执照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、现场审查时的各种照片、审查报告等均显示企业的实际业务活动及审查的服务认证范围均是“专业保洁、清洗服务(公共场所的清扫、保洁、生活垃圾分类)”。
二、当事人于2021年08月02日给深圳市威尔创恒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(证书编号:60721Q10582R0S)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(证书编号:60721E10313R0S)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(证书编号:60721S10619R0S),证书范围:实验室设备(实验台、通风设备、气体管路设备、空调净化设备、废气处理设备)和分析仪器的销售。初次认证审核日期:2021年07月27日至28日上午,审核组:高晓旭(仅一人)。认证决定日期2021年08月02日。当事人于2022年07月27日因获证组织未能按期/拒绝接受监督审核,对获证组织进行了证书暂停的处理,暂停期限为2022年07月27日至2023年01月26日。但至双随机检查组检查时(2023年6月12至16日),当事人未对暂停期满认证证书进行处理。
三、当事人于2022年03月23日给江阴市泰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(证书编号:60722Q10309R0S)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(证书编号:60722E10144R0S),证书范围:汽车金属零部件的表面处理。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日期:2022年03月14日上午,第二阶段审核日期:2022年03月15日至17日上午,审核组:郭一然(仅一人)。认证决定日期2022年03月23日。双随机检查组检查时(2023年6月12至16日),当事人未按期实施监督审核,也未对认证证书进行处置。安徽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、上海厚耀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、江苏俊盛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也存在同样问题。
四、当事人于2023年01月09日给广东田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(证书编号:60723Q10011R0M)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(证书编号:60723E10004R0M)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(证书编号:60723S10005R0M),证书范围:FFC线、FPC及线束(同轴线)生产。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时间:2022年12月29日至30日上午,第二阶段审核时间:2021年01月01日下午至04日,审核组:谭洪华(仅一人)。认证档案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评审表显示:组织体系覆盖员工数67人,审核方案策划表显示风险等级为中风险,确定基础审核人日数为Q:6.0、E:7.0、S:7.0,基础审核时间是6+7+7=20人日,按照当事人编制《管理体系(QES)审核时间管理规定》,经过调整审核时间考虑因素(减少不应超过30%)、现场审核时间调整(80%)、结合审核时间(不应少于80%)等,计算出现场审核的最低时间是8.96人日(20人日X0.8X(1-0.3)X0.8),但当事人实际安排第一、二阶段审核时间共5人日(1.5+3.5),比规定要求少近4人日。上述事实减少、遗漏了当事人编制《管理体系(QES)审核时间管理规定》6.10条款
处罚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(2023修订)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(2023修订)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(三)项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(2023修订)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(二)项;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》(2020修订)第三十九条
处罚类别:罚款;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
处罚内容:
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决定处罚如下:罚款:100000元;没收违法所得:7000元;
罚款金额(万元):10
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(万元):0.7
处罚决定日期:2024-04-14
处罚有效期:2099-12-30
公示截止期:2027-04-14
处罚机关: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发布日期:2024/04/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