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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确认方案
 
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确认方案
 
一、目的
   为满足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需要,规范知识产权认证 人员的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和国家认证认 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认可联(2013)56 号《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》的要求,制 定本确认方案。
二、确认范围与级别
1.本方案适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(IPMS)审核员的确认。
2.确认分 IPMS 审核员和 IPMS 高级审核员两个级别。
三、确认要求
(一)对确认申请人推荐机构的要求
1.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CNCA)批准的认证机构;
2.建立了满足认证工作需求的质量管理体系;
   3.建立了与所从事的认证活动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认证人员选 择、培训、评价、聘用和管理的制度或程序并形成文件;
   4.按照机构建立的评价制度对申请确认人员作出客观评价并 形成记录。
(二)对确认申请人的基本要求
 1.个人素质 申请人应具备以下个人素质:
 
 
●有道德:具有公正、可靠、忠诚、诚实和谨慎的品质;
●思想开明: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;
●善于交往:能够采用灵活的方式与人交流沟通;
●善于观察: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;
●有感知力:能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;
●适应力强:容易适应不同情况;
●坚韧不拔:坚持不懈地完成任务、实现目标;
●明断:能运用逻辑推理或其他分析方法,及时得出结论;
●自立:在同其他人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。
 2.行为准则 经确认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有义务严格遵守以下行为
准则:
●遵纪守法、敬业诚信、客观公正;
●努力提高审核技能和信誉;
●帮助其监督管理的人员提高管理水平、专业和审核技能;
●不承担本人不具备能力的审核;
●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,不向审核员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 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;
●除非审核员聘用机构和受审核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,不 讨论或透露任何有关审核的信息;
●不接受受审核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相关方的回扣、礼品及 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,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;
●不有意传播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,以防影响审核 或审核员确认过程的信誉;
●在任何情况下,不损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(CCAA)及其
确认过程的声誉,与针对违背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给予 充分的合作;
●不对受审核方既进行咨询又进行认证审核。
3.知识要求
(1)审核及认证知识
●理解 GB/T19011-2003/ISO19011:2002《质量和(或)环境 管理体系审核指南》第 3、4、5、6 章的内容;
●理解 CNAS-CC01《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》第 9.1—9.6
的内容;
●理解审核原则、程序和技术的应用;
●熟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流程。
(2)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
● 熟悉 GB/T29490-2013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》各项条款的 内容、要求和术语;
● 理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不同类型组织中的应用,包括:
(a)不同类型组织的知识产权种类及与组织业务的关系;
(b)不同类型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对资源的需求;
(c)不同类型组织知识产权的获取、维护、运用、保护 过程;
(d)不同类型组织知识产权风险及与组织业务的关系;
(e)不同类型组织特定的管理过程。
(3)知识产权基础知识
●掌握知识产权定义、种类和特点;
●理解专利相关基本知识,包括:
(a)专利和专利权;
(b)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、外观设计专利;
(c)职务发明创造,职务发明人的权利;
(d)委托或协作产生的专利申请权;
(e)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,专利实施许可合同;
(f)专利权人的权利;
(g)授予专利权的条件;
(h)实质审查;
(i)专利权的行政撤消和宣告无效;
(g)专利侵权;
(k)专利文献。
●理解商标相关基本知识,包括:
(a)商标,注册商标,未注册商标,商标标识;
(b)商标的特征;
(c)注册商标的作用;
(d)自愿注册原则,申请在先原则;
(e)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,服务商标与商号的区别。
●了解著作权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、植物新品种、制止 不正当竞争、厂商名称、原产地名称、商业秘密等;
(4)法律法规知识 了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实施细则、相关工作规程和
指南等;了解认证认可有关的法律法规。
●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;
●熟悉国家认证认可法规、规章要求,重点包括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、《认证及认证培训、咨询人员管理办法》(质 检总局第 61 号令)、《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 的通知》(国认可联(2013)56 号);
●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;
●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等要求;
●了解组织遵守的其他知识产权要求;
●掌握 CCAA 审核员行为准则。
4.教育经历 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(含)以上学
历、学位。
5.工作经历
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 5 年全职工作经历。 高级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 8 年全职工作经历。 硕士及以上学历者,工作经历要求可减少 1 年。 工作经历应是在取得大学本科(含)以上学历之后获得的。
6.专业工作经历
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 3 年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专业 工作经历。
高级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 5 年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 专业工作经历,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(职务)或中层及 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。
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包括: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 管理工作,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工作(知识产权代理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、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、知识产权教育培训、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),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(知识产权行 政管理、专利审查、知识产权研究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),科技 管理、质量管理等。
专业工作经历与工作经历可以同时发生。
7.培训考试 申请人应成功完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(CCAA)承认的知识
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,培训课程内容应覆盖本方案“知 识要求”。
应参加 CCAA 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。
8.审核经历
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作为见习人员参加 4 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 审核;审核应在最近连续 3 年内完成。
高级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核员确认资格后作为审核 组长,完成 3 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;审核应在最近 2 年内完成。
9.再确认
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向 CCAA  申请再确 认,审核经历按初次确认要求执行。
10.聘用 确认申请人应与申请机构(且仅与此一个机构)建立认证人员
聘用关系。
四、确认过程
(一)申请
确认申请应由聘用申请人的认证机构统一向 CCAA 申报。
(二)申报资料
1. 认证机构应提交:
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
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
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
与 CNCA  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相应的审核人员评价制度 文件。
2. 确认申请人应提交:
《CCAA 认证人员确认申请表》,申请表应经聘用机构盖 章确认;
学历证明复印件;
聘用合同复印件;
聘用机构按照本机构的审核人员评价制度对申请人实施 评价过程记录的复印件;
相应的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审核经历。
3.申请人应按CCAA-201《认证人员注册、培训认可收费规则》 缴纳相应费用。
(三)评价
CCAA  对认证机构的相关证明和文件进行审核,确认机构的申 报资格;
CCAA 评价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评价,提出确认意见; CCAA 注册部负责人审查评价过程和确认意见,作出确认决定; CCAA 秘书长批准确认决定并签发确认文件。
五、确认结果
CCAA 将向申报机构发送审核人员资格确认文件。
确认资格自确认文件批准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 3 年;出现以下 情况时,有效期自动终止,确认资格即行失效:
确认人员与申报机构解除聘用关系;
确认人员违反法律法规、认证规范文件和审核员行为 准则,经 CCAA 查实的;
CCAA建立覆盖确认业务范围的审核员注册制度满3个月后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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